
注意!2020年12月31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即将到期!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武汉智通联合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1-29 13:47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匆匆一年即将过去,关于2020年度,有哪些可享未享、已享受即将到期税收优惠?各位老板、财务人们,赶紧仔细了解一下吧!
注意!2020年12月31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即将到期!
【概要描述】匆匆一年即将过去,关于2020年度,有哪些可享未享、已享受即将到期税收优惠?各位老板、财务人们,赶紧仔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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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一年即将过去
关于2020年度
有哪些可享未享、已享受即将到期税收优惠?
各位老板、财务人们,赶紧仔细了解一下吧!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主要条款: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主要条款: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主要条款:各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廷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4、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主要条款: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主要条款: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6、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主要条款:
一、2020年12月31日以前,捐赠用于新冠状病毒肺炎的物品和现金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捐赠的物品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7、两项免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截止到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主要条款:
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8、改制重组契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主要条款:
一、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改制、合并、分立、划转、投资入股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免征契税。
二、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改制、合并、分立、投资入股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9、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免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主要条款: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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